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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7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张健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张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健平,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张健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健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高、曝光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