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庆芳与马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芳,马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芳,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振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振民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振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振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