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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段国辉与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四川蓬安县春晨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辉,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四川蓬安县春晨安装公司,郑州金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954号原告:段国辉,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沙帽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蓬安县春晨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周口镇建设中路17-13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勋,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郑州金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严家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段国辉与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四川蓬安县春晨安装公司、郑州金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