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鲁慧莲与韩美发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慧莲,韩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518号申请执行人鲁慧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美发,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鲁慧莲与韩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美发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富润嘉园1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一处,经三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以流拍价221728元接受拍卖房屋以物抵债。该房屋为被执行人韩美发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到期借款150000元的抵押物,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清偿,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力清偿欠款,抵押权人尚未提起诉讼。拍卖财产无法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