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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凤与马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马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凤,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马德明,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德明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德明的银行存款1530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