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凤与马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马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凤,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马德明,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德明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德明的银行存款1530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