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古交市日月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330号被执行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古交市日月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福才,职务经理。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古交市日月热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