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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环境保护局,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轩岗镇龙宫村。法定代表人:苏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原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晋09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怀礼审判员  李俊廷审判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