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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787号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何某甲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以与被告何某乙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谦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小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