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舍喜龙与马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舍喜龙,马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3139号原告:舍喜龙被告:马永杰原告舍喜龙与被告马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舍喜龙、被告马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粮油价款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马永杰于2015年12月起,在经营本区凉城故事主题餐厅中累计拖欠原告米和油价款6000元,并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告出示欠条一份。对该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马永杰平辩称,对于原告上述,被告已分次支付其1500元,对下欠4500元被告虽然愿意支付,但因该欠款涉及合伙债务清算问题,故望人民法院予以裁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针对原告陈述提出答辩意见认为,经其分次支付原告共计1500元价款后,尚欠原告价款4500元,对此原告当庭自认。对下欠价款4500元被告未予支付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马永杰支付原告买卖合同价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永杰全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