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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士梅、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士梅,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932号申请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士梅。被执行人:杨军。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士梅、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俞士梅、杨军需偿还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俞士梅、杨军名下浦东花园A组团3幢101室,因房屋有抵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并被多家法院查封。现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10月26日程序终结执行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查封俞士梅、杨军名下浦东花园A组团3幢101室,因房屋有抵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并被多家法院查封。现合议庭合议,于2016年10月26日程序终结执行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