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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姚甲基、姚乙基、陈某琼申请执行胡某才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甲基,姚乙基,陈某琼,胡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姚甲基,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禄丰县金山镇。申请执行人:姚乙基,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工人,住禄丰县金山镇。申请执行人:陈某琼,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胡某才,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姚甲基、姚乙基与胡某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2)禄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胡某才应赔偿姚甲基1052.20元、赔偿姚乙基992.68元、赔偿陈某琼25**.14元,并承担案受理费2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查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