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518周秀珍与刘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珍,刘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1518号申请人:周秀珍,女,1959年6月22日出生,56岁,被执行人:刘宏利,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48岁申请执行人周秀珍与被执行人刘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刘宏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秀珍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秀珍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刁安心审 判 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