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禄生、欧阳晖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禄生,欧阳晖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刘禄生,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欧阳晖禹,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禄生与被执行人欧阳晖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欧阳晖禹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