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飞云与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云,贾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飞云,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贾明田,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飞云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明田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飞云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7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明田及其家人有分红款及搬迁补偿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明田及其配偶的分红款及搬迁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