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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启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郑启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502号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518号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8574360XL。法定代表人曾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海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郑启军,男性,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乌江镇乌江居委会上寨组,居民身份证522121197903231014。本院在审理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诉郑启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