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江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江云,陈克华,陈昌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3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陈江云,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克华,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昌鸿,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江云、陈克华、陈昌鸿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江云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和截止2015年6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0056.19元及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执行人陈克华、陈昌鸿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江云、陈克华、陈昌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江云、陈克华、陈昌鸿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江云、陈克华、陈昌鸿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3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邵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