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甲与被告陈立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陈立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790号原告:崔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陈立杰,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崔某甲与被告陈立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双方婚生女崔某乙由崔某甲抚养;2.要求陈立杰自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庭审中,崔某甲明确表示抚养费从崔某乙到其家时即2013年10月起,给付至十八周岁时止);3、诉讼费由陈立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日,崔某甲与陈立杰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崔某乙由陈立杰抚养,崔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双方离婚后,2013年10月份,陈立杰要求崔某甲把抚养费一次拿齐,崔某甲不同意,让陈立杰把孩子送回。之后,崔某乙一直由崔某甲抚养至今,陈立杰未照管孩子,也未支付抚养费。陈立杰已经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崔某甲有稳定的收入,崔某甲的父母也愿意帮助抚养孩子。抚养权变更之后,崔某甲愿意给予孩子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使其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陈立杰辩称,孩子由崔某甲抚养我没意见,崔某甲有稳定的收入、他家条件好、更适合抚养孩子、爷爷奶奶都能好好照顾,这些都对。但我现在没钱拿抚养费,因为我没有生活来源,因我是家中三女,属超生户,当时没有分到土地,还没有工作。现在我又结婚了,又生育一个女孩仅十九个月,我在家照顾这个孩子,没法出外打工。当初崔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孩子送回去时,说不用我拿抚养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崔某甲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村委会证明材料等证据,陈立杰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日,崔某甲与陈立杰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崔某乙(2010年9月15日出生)由陈立杰抚养,崔某甲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00元。2013年10月中旬,崔某甲与陈立杰通过电话沟通,要求抚养崔某乙,陈立杰按照崔某甲的要求将崔某乙送到杨大城子长山村六组崔某甲家,交给崔某甲的父亲崔中武。此后,除探望孩子购买过衣服外,陈立杰没有给孩子拿抚养费。陈立杰为农业户籍。系家中的三女儿,因属超生户,未分到土地。现陈立杰已与双龙镇兴隆村一组贾双再婚,再婚后生育一女贾静涵(现在19个月),由陈立杰在家抚养。陈立杰没有土地,亦没有工作。崔某甲有稳定的收入,崔某甲的父母也愿意共同帮助抚养崔某乙。崔某乙已习惯崔某甲的监护环境,崔某甲的家庭条件更适合抚养孩子。现陈立杰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尊重,婚生女崔某乙应由崔某甲抚养。陈立杰虽称当初崔某甲要求将崔某乙送归他抚养时不要求陈立杰负担子女抚养费,但陈立杰就其主张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陈立杰应负担其婚生女崔某乙必要的抚养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陈立杰的负担能力,考虑陈立杰为农业户籍,没有土地、没有工作,且另有一名女儿仅19个月需陈立杰在家抚养,又无法外出打工,负担能力较差,而崔某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条件较好,结合审判实践,陈立杰以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200元为宜,自本判决生效时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崔某甲要求自2013年10月起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因之前并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崔某甲怠于诉讼请求,故2013年10月至本判决生效前的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婚生女崔某乙(现年6周岁)由崔某甲抚养;二、陈立杰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崔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立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荣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