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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培才与李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才,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2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培才,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立,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培才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培才偿还借款本息26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851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