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引迪与胡知华、胡小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引迪,胡知华,胡小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897号原告:朱引迪,女,1968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星,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知华,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胡小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朱引迪与被告胡知华、胡小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引迪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引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引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柏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