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执字第0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于秀娟与北京千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娟,北京千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08501号申请执行人于秀娟,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双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千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8号12层1518室。法定代表人陈凤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秀娟与北京千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网络银行、工商登记、车辆、房产、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进行信用惩戒,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 晓代理审判员 杨 哲代理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毕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