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民再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国强与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铎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国强,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铎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再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国强,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刘学平,系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乌拉特中旗铎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中旗巴音路北原红十字医院院内。法定代表人侯增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郑国强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乌拉特中旗铎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作出(2016)内08民申字第65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国强因未缴纳再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郑国强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郑国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百 灵审 判 员 温晋泉代理审判员 刘瑞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俊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