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7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陈发请、刘松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陈发请,刘松梅,黄勇,卢家玲,欧阳香,胡文俊,刘红萍,佛山市顺德区天旭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77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成大厦办公楼一层至六层。负责人:江志昆。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雯洁,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发请,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刘松梅,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黄勇,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卢家玲,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香,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胡文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刘红萍,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旭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边居委会天河工业区四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发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诉被告陈发请、刘松梅、黄勇、卢家玲、欧阳香、胡文俊、刘红萍、佛山市顺德区天旭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阳军、王雯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发请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6015.4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5月13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261元,之后按年利率21.06%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刘松梅、黄勇、卢家玲、欧阳香、胡文俊、刘红萍、天旭公司对被告陈发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被告陈发请、刘松梅、黄勇、卢家玲、欧阳香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载明:被告陈发请、刘松梅、卢家玲成立联保小组,被告卢家玲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原告可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成员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限额内向原告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告黄勇、欧阳香分别作为被告刘松梅、卢家玲的配偶,在协议书上签名同意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及保证行为。被告胡文俊、刘红萍分别在被告陈发请、卢家玲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补充协议书》,自愿为联保小组成员陈发请、卢家玲的偿债能力与联保能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陈发请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载明:原告向被告陈发请发放贷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执行固定年利率16.2%;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如被告陈发请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需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被告天旭公司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自愿为被告陈发请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陈发请发放了100000元借款,被告陈发请未依约清还借款,截至2016年5月1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15.4元、利息646.07元、罚息614.93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陈发请、刘松梅、黄勇、卢家玲、欧阳香、胡文俊、刘红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天旭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打印件、《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贷款(手工)借据、贷款结清试算单、《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各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补充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两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各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各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发请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陈发请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理应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陈发请清偿借款本金16015.4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计至2016年5月13日的利息为646.07元,罚息为614.93元,之后应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21.06%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刘松梅、卢家玲、胡文俊、刘松萍、天旭公司自愿为被告陈发请的案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勇、欧阳香在被告刘松梅、卢家玲的配偶,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联保小组配偶处签名,同意被告刘松梅、卢家玲的保证行为,原告诉请被告刘松梅、黄勇、卢家玲、欧阳香、胡文俊、刘红萍、天旭公司为被告陈发请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6015.4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5月13日的利息为646.07元,罚息为614.93元,之后按年利率21.06%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92元,财产保全费192.76元,合共42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发请、刘松梅、黄勇、卢家玲、欧阳香、胡文俊、刘红萍、佛山市顺德区天旭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萌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