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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大房身经销站与周海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大房身经销站,周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大房身经销站。负责人林家宝,站长。被执行人周海丰,32岁,住德惠市。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大房身经销站与周海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