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崔某诉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700号原告崔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调兵山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负责人郭某,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吴某,系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崔某诉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崔某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误算工龄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原告基于工龄计算错误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诉讼请求,其理由为工龄计算错误。工龄确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范围,原告可向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诉讼费10.00元(原告崔某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崔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雪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