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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李海霞,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李海霞,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8556号原告:张勇,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海霞,女,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7865449-7。法定代表人:喻文红,董事长。原告张勇与被告李海霞、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雁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海霞和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20000元,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7天;2014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40000元,月利率为2%,被告李海霞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号*幢*-*-*#(房屋产权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号、建筑面积110.74平方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号*-**(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H******号、建筑面积53.01平方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号*-**(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H******号、建筑面积53.01平方米)房屋作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作了保证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亦未结付利息。现起诉要求:1、被告李海霞立即返还借款19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被告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对被告李海霞的抵房屋优先受偿。被告李海霞、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李海霞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820000元,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被告李海霞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7天;2014年12月9日,被告李海霞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640000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李海霞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号*幢*-*-*#(房屋产权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号、建筑面积110.74平方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号*-**(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H******号、建筑面积53.01平方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号*-**(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H******号、建筑面积53.01平方米)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作了保证担保。被告李海霞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60000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返还借款,亦未结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借款逾期后,被告李海霞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保护,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海霞以其房屋对借款作了抵押担保,应以其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作了保证担保,应对李海霞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张勇借款1960000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以8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8日起、以6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9日起,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若李海霞逾期不能履行,张勇有权对李海霞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号*幢*-*-*#(房屋产权证号:205房地证2013字第*****号、建筑面积110.74平方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号*-**(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H******号、建筑面积53.01平方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号*-**(房屋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H******号、建筑面积53.01平方米)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胡雁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