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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喜,李冬冬,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喜。被执行人:李冬冬。被执行人:陈健。王宗喜申请执行李冬冬、陈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杜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