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喜,李冬冬,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喜。被执行人:李冬冬。被执行人:陈健。王宗喜申请执行李冬冬、陈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杜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