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金夫申请执行苟开琦、冉德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夫,苟开琦,冉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夫,男,生于1975年9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被申请执行人:苟开琦,男,现年56岁,住利州区文化路。被申请执行人:冉德贵,男,现年59岁,住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苟开琦、冉德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苟开琦、冉德贵的银行存款159154.00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诉讼费6900.00元、执行费225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苏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