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谭风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风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终41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风雨,男,1982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2年7月11日被批准逮捕后在逃。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风雨犯贩卖毒品罪、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湘05刑初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谭风雨不服,于2016年8月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2010年4月12日,陈某1召集谭某1、李某1、彭某、吴某1、吴某2林、阳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谭风雨,分别搭乘湘M×××××、湘M×××××和湘M×××××牌照小车从湖南永州出发前往云南购买毒品。2010年4月13日,陈某1等人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勐海县城,陈某1从吕某处购买了两密码箱共78包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包6000粒,共46.8万粒)。陈某1接到毒品后驾驶湘M×××××牌照小车在前面探路,安排阳某等人驾驶湘M×××××牌照小车居中联络,安排谭某1驾驶湘M×××××牌照小车带李某1和谭风雨押运毒品走最后。当晚,陈某1在���南宁某遇公安民警设卡检查被带走盘查。谭风雨等人与陈某1失去联系后停车将毒品就近藏在山上。次日下午,陈某1被释放后即通知谭风雨和李某1看守毒品,其他人到墨江与其会合。到墨江后,陈某1要阳某等人继续往前探路。由于一路不断有民警检查,陈某1将谭某1、谭风雨等人带到昆阳集合。2010年4月16日,陈某1带李某1、谭风雨等人赶到藏匿毒品的地点,安排谭风雨和李某1下车看守毒品以免遗失,要其他人继续前行探路。2010年4月17日凌晨,陈某1要谭某1把李某1、谭风雨和两箱毒品接上车,然后继续赶路。当晚,陈某1等人将毒品运回永州。2010年4月24日,陈某1安排谭风雨和谭某1、吴某3(另案处理),吴某2勇(另案处理)安排吴某2海、吴某4(均已判刑)驾车前往武汉销售毒品。2010年4月25日凌晨,谭风雨等人驾车在永州东上高速后遇民警检查,弃车逃���。吴某2海、吴某4在永州东上高速不久被公安民警拦截,民警当场从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包共10.2万粒,经称量和检验,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254.2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二、抢夺犯罪事实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谭风雨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采取飞车抢夺的方式在湖南省永州市先后抢夺被害人曾某、李某2、谭某2、姜某、张某2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831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租车合同、车辆GPS行车轨迹记录、银行账号查询记录、报警案件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辩护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谭风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上诉人谭风雨上诉提出:原审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对陈某2等人贩毒的事不知情。原审认定其在冷水滩抢夺姜某项链一事不属实,其在与胡某抢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2010年4月12日,陈某1召集谭某1、李某1、彭某、吴某1、吴某2林、阳某(均已判刑)和上诉人谭风雨,分别驾驶、搭乘湘M×××××牌照丰田小车、湘M×××××牌照比亚迪小车和湘M×××××牌照比亚迪小车从湖南永州出发前往云南购买毒品用于贩卖。2010年4月13日,陈某1等人到达云南省景洪��勐海县城,从吕某处购买了两密码箱共78包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包6000粒,共46.8万粒)。陈某1接到毒品后驾驶湘M×××××牌照小车带彭某在前面探路,安排阳某驾驶湘M×××××牌照小车带吴某1和吴某2林居中联络,安排谭某1驾驶湘M×××××牌照小车带李某1和谭风雨押运毒品走最后。当晚,陈某1在云南宁某地段遇到公安民警设卡检查,因尿检呈阳性陈某1被公安民警带走盘查。谭风雨等人与陈某1失去联系后停车将毒品卸下就近藏在山上。次日下午,陈某1被公安机关盘查完后即通知谭风雨和李某1看守毒品,其他人到墨江与其会合。到了墨江后,陈某1买了几台手机和几张电话卡分发给谭某1等人用于联系,并要阳某带吴某1和吴某2林继续往前探路,谭某1开车随后。由于一路不断有民警检查,陈某1将谭某1、谭风雨等人带到昆阳集合后,又通知苗某、吴某2勇等人开车来��忙运输毒品。2010年4月16日,陈某1带李某1、谭风雨等人赶到藏匿毒品的地点,安排谭风雨和李某1下车看守毒品以免遗失,要其他人继续前行探路。2010年4月17日凌晨,陈某1要谭某1把李某1、谭风雨和两箱毒品接上车,然后继续赶路。当晚,陈某1等人将毒品运回永州,随后,陈美琨将毒品存放于华鑫宾馆附近彭雅红的租房内和同济医院附近苗元广的租房内。2010年4月24日,陈某1安排谭风雨和谭某1、吴某3(另案处理)驾驶湘M×××××牌照比亚迪小车,吴某2勇(另案处理)安排吴某2海、吴某4(均已判刑)驾驶M1CQ80牌照比亚迪小车,经永州东高速入口前往武汉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谭某1、谭风雨、吴某3驾驶的小车在前探路,吴某2海、吴某4驾驶的小车带着毒品随后。2010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谭风雨等人驾车在永州东上高速后遇民警检查,弃车逃跑;吴某2���、吴某4在永州东上高速不久被公安民警拦截,民警当场从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包共10.2万粒。经称量和检验,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254.2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凌晨5时许,陈某1和彭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彭某所提的密码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2包共13.2万粒,经称量和检验,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883.8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2010年4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邵永高速永州东入口处将驾驶湘M×××××黑色比亚迪小车的吴某2海、吴某4抓获,当场从轿车的尾箱内缴获用黄色油纸包裹的可疑物20块,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0.2万粒。同日凌晨5时许,公安民警在永州市华鑫宾馆附近的育才路一租房外先后抓获���某1和彭某,当场收缴彭某从其租房提出的黑色大行李箱一个,从中缴获用黄色油纸包装并印有“Y1”字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2包,共13.2万粒。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经检验,从吴某4、吴某2海驾驶的牌照为湘M×××××的小车内查获的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从彭某携带的蓝色旅行袋中查获的标注“Y1”字样的红色和绿色小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3、同案人阳某的供述:2010年4月12日,陈某1通知他去云南省景洪市进货。下午4点多钟,他和陈某1、谭某1、吴某2林、吴某1、谭风雨、李某1等人开了三台车一起出发去云南,谭风雨开车搭了陈某1和彭某。2010年4月13日他们到了云南省勐海县。下午5点左右,陈某1从外回来后叫他们全体往回走。陈某1开湘M×××××牌照车某在最前面,他和吴某2林开湘M×××××牌照车某在中间,谭某1和谭风雨、李某1开湘M×××××牌照车某在最后。走的时候陈某1要他开湘M×××××,当时他知道货在那台车上,有点怕,不肯开,陈某1便要谭某1开那台车。陈某1交给他的任务就是不停地和前面探路的车子保持联系,一旦失去联系就马上通知后面装货的车辆采取措施以保证安全。车子快开到云南省宁某县的时候,他们和陈某1突然失去了联系,吴某1就赶紧打电话告诉谭某1要他们不要往前走了。没过多久谭某1就一个人开车到了他们停车的地方,谭某1告诉他麻古已经从车上搬下来了,交给了谭风雨和李某1藏在公路旁边的山上守着等消息。第二天,他一个人坐班车到前面探路,在确认安全后,吴某2林和吴某1开车来接了他,谭某1带着谭风雨和李某1装上货来会合。大概走了七、八十公里,他们发现前面又有人在查车,他就打电话通知谭某1等人,让他们不要继续往前走。下午4点多钟,他在一个服务区里和谭某1、谭风雨、李某1会合。谭某1告诉他货没有带来,还藏在山里。没过多久就接到了陈某1的电话,要他们将车子开到云南省墨江县城,并安排谭风雨和李某1继续在那里守着货。到了墨江后,陈某1买了几台新手机发给他们用于联系,然后安排他和谭某1驾驶两台车带着吴某2林和吴某1到前面探路。在探路的时候吴某2林和吴某1因为害怕坐班车回永州了。之后,他开车在贵阳高速上的一个服务区见到了陈某1、彭某和谭风雨。陈某1又安排苗某、吴某2勇等人调来了两台车,随后他们开车到了玉溪,第二天谭某1和李某1也来到玉溪和他们会合。然后他和谭某1、谭风雨、李某1驾驶黑色丰田凯美瑞跟着陈某1等人一起往云南景洪方向走。走了一个小时左右,谭某1要他下车观察,其余的人则继续往前走去找原来藏货的地方。���了一会吴某2海就把他接到了墨江县城休息,几个小时后陈某1等人也赶到墨江和他们会合,随后,便连夜赶回了永州。4、同案人谭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4月12日下午,他和陈某1、吴某1、吴某2林、阳某、李某1、谭风雨、彭某分乘3台车前往云南买毒品。2010年4月13日到景洪,接着赶往勐海。当天下午5时许,陈某1叫他们全体往回走。陈某1开湘M×××××车和彭某在最前面探路,阳某开湘M×××××车与吴某1、吴某2林在中间联络,他开湘M×××××车和李某1、谭风雨带着毒品走在最后。快到宁某时,遇到公安查车,陈某1因尿检呈阳性被扣了。他把车停下,李某1和谭风雨从车尾箱拿出两个黑色密码箱藏在公路边的山上。第二天,确认没有危险后他和谭风雨、李某1就带上麻古继续往前走,大概走了七、八十公里,吴某1打电话给李某1说前面又有检查,谭风��和李某1就又将麻古从车尾箱拿出来提到路旁边的山上守着。后陈某1要他把车开到墨江县城,并要李某1和谭风雨继续在山上守着麻古。天亮后,他在藏货的地方接到谭风雨、李某1赶到昆阳与陈某1、彭某会合。之后,他和谭风雨、李某1驾驶湘M×××××丰田车回到藏货的地方,又碰到公安查车,谭风雨和李某1就下车守货。陈某1和吴某4、苗某驾驶湘A×××××别克车赶来和他会合,在确定安全后,陈某1和吴某4、苗某开车在前面探路,他就开车到藏货的地方接到谭风雨、李某1并将货放到车尾箱里。他们在2010年4月17日晚上到达永州。吴某2勇、吴某4拿走了9包共5.4万粒麻古。他和苗某开车将一密码箱麻古送到同济医院附近苗某的租房里。另一箱麻古是陈某1开车送去保管的。2010年4月23日上午,陈某1从武汉回来后,到华鑫宾馆拿了13万现金给谭风雨,陈某1在去武汉之前还给过谭风雨1万元,所以一共是14万元。陈某1还对谭风雨说这次在云南进货谭风雨吃了苦,守货时淋了那么大的雨,多给了几万。2010年4月24日,陈某1要吴某2勇带6万粒麻古到武汉去销售,要他和谭风雨去探路,并将货款带回来。次日凌晨1时许,他驾驶湘M×××××车和谭风雨、吴某5在前带路,吴某2海驾驶湘M×××××车和吴某4带着麻古跟在后面。车到永州东高速入口处时,见有人拿冲锋枪追上来,他和谭风雨等人弃车逃跑了。5、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4月12日,陈某1将购毒资金安排到位后,对人员和车辆进行了细致的分工。当天晚上,他们在华鑫宾馆集合后,陈某1安排所有人员分乘三辆车出发。他们到云南景洪市勐海县后,他和阳某找了一家小旅馆住下。下午5时许,陈某1等人购买麻古回来,大家立即返程。陈某1开车和彭某走在最前面,阳某���车和吴某1、吴某2林走中间,谭某1开车带他和谭风雨走最后,毒品放在他们车上。途中,遇公安查车,他和谭风雨将车上两个装有毒品的皮箱藏在高速公路旁边的山上。他们在山上守了几个小时后,陈某1安排人把他们接下山吃饭,毒品就藏在山上。当晚,他们在思茅见到苗某等人开了两台车过来,他们原来的两台车与苗某等人开来的车调换后被开走。第三天,他们到昆明时,得知吴某2林和吴某1另搭班车某了,剩下的人开着三台车载着从山里取回来的毒品返回永州。快到永州时,吴某2勇在高速公路上取走了部分毒品。6、同案人陈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4月12日,吕某通知他毒品货源已联系好。他便筹集了现金,带着彭某和谭某1、阳某、吴某1、李某1、谭风雨、吴某2林等人分乘湘M×××××、湘M×××××比亚迪车和湘M×××××丰田车前往云南。13号��午,他们到达景洪市勐海县城,其他人各自开房休息,他带阳某去吕某处购买了两箱麻古,每箱大约40大包,当时不敢细数。当天下午5点多钟,他开丰田车带彭某在最前面探路,阳某开湘M×××××车带吴某1和吴某2林在中间负责前后联络,谭某1开湘M×××××车带李某1和谭风雨押运麻古走在最后。当晚,在云南宁某地段遇到公安设卡检查,他连人带车被扣到附近公安机关问话。第二天下午,他被公安盘查后,与彭某开车回到墨江县城,电话联系后得知谭某1、谭风雨等人已经把货卸下车藏起来了。他就要李某1和谭风雨留在原地看守货,其他人到墨江与他会合。后他要吴某2勇和苗某等人开了两辆车和他在贵阳会合并调换车辆。他们和苗某驾驶调来的车辆往景洪方向走,到了原来藏货的地方,他要谭风雨和李某1下车看守,其他人去前面探路。凌晨2点多钟,在确定安全���后,谭某1就迅速把谭风雨、李某1和两箱货接上了车往回赶。2010年4月17日晚上到达永州。途经邵阳服务区时,吴某2勇从车内拿走5.4万粒麻古从邵阳县白仓下高速走了。2010年4月17号晚到永州后,他要苗某、谭某1带一箱货送到同济医院后的租房保管,他独自带一箱麻古送到华鑫宾馆附近他与彭雅红的租房内。经清点,这次买回78包共计46.8万粒麻古。2010年4月22日晚,他从武汉回到永州后,给了谭风雨和谭某1各14万元。2010年4月24号,吴某2勇打电话要他再拿些麻古送到武汉去贩卖。经商量,他决定安排谭某1和谭风雨去送货,吴某2勇也安排了3个人。当晚9点多钟,吴某2勇把一纸袋麻古放到他的牌照为湘M×××××的比亚迪车上,他也拿了10包麻古放在车上。后来这些麻古被吴某4搬到了他的黑色比亚迪车上。2010年4月25日凌晨,谭某1打电话讲他们被警察发现,他和谭风雨以及另外一个人都下车逃跑了。早上5时许,他和彭雅红坐出租车到华鑫宾馆前的租房楼下,他要彭某把租房间里的密码箱提下来,他在车内等候时被抓获,彭某提着箱子下楼时也被抓获,箱内的22包共13.2万粒麻古同时被收缴。7、同案人吴某1的供述:2010年4月12日,陈某1打电话给他说要去云南进货。下午4点多钟,他和陈某1、谭某1、谭风雨、吴某2林、阳某、李某1、彭某一起开了三台车出发去云南。2010年4月13日,他们到了云南省勐海县,下午5点多钟,陈某1叫他们全体往回走。陈某1开湘M.1WD**银色丰田凯美瑞走在最前面,他和阳某、吴某2林开湘M.0YH**银色比亚迪走在中间,谭某1和谭风雨、李某1开湘M.970**走在最后。快到云南省宁某县的时候,阳某和陈某1联系不上,于是他打电话给谭某1说前面的车子出事了,谭某1他们就将麻古从车上拿了下来,谭风雨和李某1就��麻古带到公路旁边的山上藏起来守着等消息。第二天,在确认安全之后阳某就打电话给谭某1说可以带上货继续往前走了。大概走了几十公里,他发现又有人在前面查车,于是就通知了谭某1等人。下午4点多钟,阳某通知谭某1等人继续往前走,在一个服务区和谭某1、谭风雨、李某1会合。阳某接到陈某1的电话,陈某1要他们将车子开到云南省墨江县城区,不要装货,让谭风雨和李某1继续守着。到了墨江他们换了新的手机号码,决定由谭某1和阳某开车带着他和吴某2林去前面探路。过了服务区后阳某开车下了高速,他和吴某2林因为害怕就坐大巴回永州了。他知道陈某1是贩毒的,每次帮他运完货都有2万元的工资,如果把工资放在陈某1那里就可以当做下次贩毒的出资,卖了毒品后就翻倍。其他为陈某1做事的人报酬的算法基本也是这种方式。8、同案人苗某的供��及辨认笔录:2010年四月十几号,陈某1带着彭某、吴某1、李某1、吴某2林、谭风雨、谭某1、阳某等人开三辆小车到云南省景洪市去购买麻古。陈某1共带了400多万元现金。2010年4月15日或16日中午,陈某1打电话要他和陈姿铭开车到黄果树。之后,他和陈姿铭开车赶到贵阳,吴某2勇、吴某2海、吴某4也开来一辆车。陈某1等人用两辆车与新开来的车调换,后一起往昆阳方向走。当晚下大雨,凌晨3时许,陈某1安排人探查公安已撤走后,谭风雨、李某1、谭某1便开车将藏匿在山中的麻古重新装上车,然后他们继续赶路。吴某2勇等人开银白色比亚迪车某在前面探路,谭某1、李某1、吴某4开车某第二,他和陈某1、谭风雨开装有毒品的车某最后。2010年4月17日晚,他们到达永州市区。他与谭某3送了一密码箱毒品到永州同济医院后他的租房里,箱内有37包(每包6000粒)麻古。另外一���是陈某1自己去藏匿的。9、同案人吴某2勇的供述:2010年4月15日左右,他和吴某2海、吴某4开车到贵阳附近高速上的一个加油站与陈某1会合。2010年4月17日晚,他们驾车到邵阳县路段的一个服务区休息,陈某1从车上拿出9包麻古(每包6000粒)交给他,要他帮忙找销路,随后他和吴某4就从邵阳县下高速回家了。2010年4月24日,陈某1安排谭风雨和谭某1将毒品送往武汉销售,陈某1要他也安排人将手中的货一起带过去销售,于是他就把吴某2海、吴某4和吴某3叫到华鑫宾馆,之后他就离开了,谭风雨、吴某3、吴某2海等人怎么分工他不清楚。10、同案人彭某的供述:2010年4月12日下午,她和陈某1、谭某1、谭风雨、阳某、李某1、吴某2林、吴某1分别开三辆车前往云南。到勐海停留几小时后,陈某1就通知大家返回,她和陈某1的车在最前面,吴某1等人的车在中��,谭某1、李某1、谭风雨的车在最后。期间遇到警察查车,陈某1因尿检呈阳性,被警察带走。次日下午,陈某1接她到墨江与谭某1、吴某1等人见面。陈某1等人讨论后决定安排苗某、吴某2勇、吴某4等人调两台车来。第二天,大家全部到墨江,而后往永州走,快到昆明时又遇到查车,吴某2海下去看,之后就没上车了。快到邵阳服务区时,吴某2勇和吴某4等人在邵阳县白仓出口下高速走了。2010年4月17日晚,他们回到永州市。4月25日凌晨5时许,她和陈美琨打的到华鑫宾馆前他们的租房楼下,陈某1催她去房间把那个箱子提下来,他在楼下等。她提着厨房里的密码箱下楼后不久就被公安抓获了。11、同案人吴某3的供述:2014年4月24日,吴某2勇打电话给他要他到华鑫宾馆来,他到了吴某2勇房间后,陈某1没过一会也来了。接着陈某1就把他带到谭某1和谭风雨的房间,���他跟着谭风雨他们去武汉,并说办好事后不会亏待他。他知道是要送毒品去武汉卖。凌晨1点左右,他和谭某1、谭风雨驾驶一台银色比亚迪出发,谭风雨坐在副驾驶,他们出发后直接往永州上高速,到大马路的时候发现他们后面跟着一台车,对于这台车的情况他并不知情。过了永州东收费站后,谭某1发现车胎被刺破了,下车查看时发现后面有很多人在追,他们就赶紧下车逃跑了。12、上诉人谭风雨的供述:2010年4月初,苗某打电话让他到永州冷水滩去玩,后来他在华鑫宾馆和苗某见面了,苗某说在帮陈某1做事,让他也来一起做,说事情做好了老板不会亏待他,每一次有一到两万元的工资,但没说具体做什么事,只说听安排就是,他就答应了。之后,苗某带他和陈某1在华鑫宾馆见了面,陈某1给了他两千元就走了,他便和苗某住在了一起。第二天下午,他��驾驶三台车从永州出发去云南,他和谭某1、李某1一台车。出发前他的手机被收走了,陈某1拿了四台新手机分别发给了谭某1等人。第二天下午到了云南省勐海县,下午5点左右,谭某1叫他们往回走。陈某1开银色丰田凯美瑞走在最前面,阳某开银色比亚迪走在中间,谭某1开黑色比亚迪和他及李某1走在最后。走了二、三个小时,谭某1说陈某1联系不上了,于是就安排他们找了一家小旅馆休息,谭某1把车开出去藏到了一个小山洼里。第二天他们继续往前走,走了一个多小时,谭某1接了一个电话后马上停车,要他和李某1从车尾箱里拿出两个黑色密码箱,把箱子放到公路旁边的一个小山包上,守在那里不能动。到了山上后,李某1把两个巷子丢到了一个小山洞里藏了起来,他们在山上守着,谭某1一个人开车继续往前走,没过多久他又返回来了,接了他和李某1在附近找了一���小店休息了一晚上,箱子还是藏在山上没有动。第二天,他们到了藏箱子的地方把两个箱子拿上车继续往前走,大概走了七八十公里,谭某1又要他和李某1把箱子从车上拿下来,提到路旁的山上守着。没等多久,谭某1又过来接了他和李某1后向前走了四十公里左右下了高速,箱子还是藏在山上没有拿。下午4点多钟,谭某1又带着他们上了高速往回走,在藏箱子附近的地方看到有警车停在那里,谭某1就让他和李某1下车去藏箱子的地方守了一个晚上。后来谭某1开车接了他和李某1,在路边的一个饭店休息了一晚。天亮后他们就从昆阳下了高速,在昆阳见到了陈某1和彭某。之后陈某1就与他们换了车再往云南方向走。第二天谭某1来与他们会合后一起往云南景洪方向走。谭某1带着他和李某1来到藏箱子的地方,要他和李某1下车去守着,然后就一个人走了。晚上2点多钟,当时下起了大雨,谭某1开车接到他和李某1,并把两个箱子放在车尾箱里迅速往昆明方向走。2010年4月17日晚上8点他们到达永州。当天晚上在永州华鑫宾馆,陈某1给了他1万元。后来陈某1从武汉回来在华鑫宾馆对他说还会再给他13万元,但他一直没拿到这笔钱。在途中谭某1反复几次让他和李某1下车守着两个箱子,他便想到这些东西应该是毒品。2010年4月24日,他和谭某1住在华鑫宾馆,陈某1来到他们的房间要他和谭某1去一趟武汉。晚上1点多钟,谭某1要他上了一台银色比亚迪车,车上还有一个人他不认识。他们三人就由谭某1开车往永州东上高速去武汉,刚过收费站不远,谭某1说车子爆胎了,在下车看的时候发现后面有人提着枪追他们,谭某1就通知他们赶紧下车,往旁边的山上逃跑。13、刑事判决书:同案人陈某1、苗某、谭某1、李某1、彭某等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的情况。二、抢夺犯罪事实2015年7月至8月期间,上诉人谭风雨伙同他人驾驶借来的摩托车采取飞车抢夺的方式在湖南省永州市先后5次抢夺他人财物,抢得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83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17日21时许,上诉人谭风雨及同伙驾驶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永州市教育局附近抢得被害人曾某的黄金项链一条,重23.99克,价值人民币6190元。2、2015年8月2日21时许,上诉人谭风雨及同伙驾驶一辆借来的蓝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路附近抢得被害人李某2的黄金项链一条,重5.42克,价值人民币1398元。3、2015年8月4日19时许,上诉人谭风雨及同伙驾驶一辆借来的蓝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永州市长丰大道小唐汽修厂附近抢得被害人谭某2的黄金项链一条,重17.1克,价值人���币4412元。4、2015年8月4日20时许,上诉人谭风雨及同伙驾驶一辆借来的蓝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在冷水滩区桥头市场附近抢得被害人姜某的黄金项链一条,重48.25克,价值人民币14861元。谭风雨将三次抢得的项链先后在邵阳市、东安县出售,得赃款10725元,他和胡某平分。5、2015年8月24日18时许,上诉人谭风雨及同伙驾驶一辆借来的绿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永州市银象路垃圾站对面抢得被害人张某2带有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一条,重81.28克,价值人民币2097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曾某、李某2、谭某2、姜某、张某2被抢后报案的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和照片:公安机关在抓获谭风雨后从其身上扣押了黄色金属戒指一枚、黄色金属项链一条、黄色金属���坠一个,另扣押作案工具蓝色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经称重,黄色金属戒指净重为分14.95克,黄色金属项链净重为55.90克,黄色金属吊坠净重25.38克。3、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将车牌为湘M×××××的蓝色豪爵牌摩托车发还给黎某,4;将一条净重55.90克的黄金项链以及一个刻有帆船图案的净重为25.38克的吊坠发还给被害人张某2。4、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曾某被抢的黄金项链重23.99克,价值6190元;被害人李某2被抢的黄金项链重5.42克,价值1398元;被害人谭某2被抢的黄金项链重17.1克,价值4412元;被害人姜某被抢的黄金项链重48.25克,价值14861元;被害人张某2被抢的黄金项链及吊坠共81.28克,价值20970元;上述财物价值总计47831元。5、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光盘、视频监控截图:谭风雨辨认出胡某是与他共同实施飞车抢夺的人,辨认���视频监控截图中驾驶摩托车的人是他,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人是胡某;周某2辨认出向其借摩托车的人是谭风雨,辨认出视频监控截图中的摩托车是他的;黎某,4辨认出向其借摩托车的人是胡某,辨认出视频监控截图中的摩托车是他的,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人是胡某;张某2辨认出胡某是抢夺他项链的人。6、现场指认视频、指认照片:谭风雨对其实施5次抢夺的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对前4次作案时驾驶的牌照为湘M×××××的摩托车进行了指认;黎某,4对其借给胡某的牌照为湘M×××××的蓝色摩托车进行了指认;周某2对其借给谭风雨的牌照为粤J×××××的绿色摩托车进行了指认。7、购买清单、票据:曾某于2014年8月12日在金大生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重48.15克的黄金项链;李某2于2015年6月14日在长沙昌和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条重26.02克的黄金项链;谭某2于2013��11月10日在克徕帝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重43.2克的黄金项链;姜某于2015年7月12日在冷水滩区中国黄金珠宝店换购了一条重48.25克的黄金项链。8、谅解书:上诉人谭风雨及其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李某2、谭某2、张某2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该四名被害人的谅解。9、被害人曾某的陈述:2015年7月17日晚上21时许,他和一个朋友走在永州市教育局附近,突然从身后冲出来一辆男式摩托车,坐在后座上的人抓住他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往外扯,把他的黄金项链抢走了一大截。他往前追了一段距离没有追到,就报警了。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没有戴头盔。项链是他于2014年8月12日在金大生珠宝店购买的,价值14589元,总重量是48.15克,没被抢走的这截项链经公安机关称重是24.16克,被抢走了23.99克。10、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5年8月2日21时40分,他在���水滩区凤凰园路的一个酒店吃饭出来,往春江花园方向走,走到杨掌柜酒店门口的时候,有人从后面扯他的项链,他感觉到了就抓了他项链的另一边,他的黄金项链被扯走了一节,衣服也被他们扯烂了,后来他才看到他们是两个人骑着一台男士两轮摩托车。项链是他于2015年6月14日在长沙县昌和购物中心买的,价值6970元,总重26.02克,剩下没被抢走的是20.6克,被抢走了5.42克。11、被害人谭某2的陈述:2015年8月4日晚上7时20分左右,他在长丰大道往曲河大桥方向小唐汽修厂看师傅修车的时候,突然有两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向他开过来,坐在后座的男子将他的黄金项链抢走。项链是他2013年的时候在冷水滩克徕帝珠宝店花了1万多元买的,被抢走了20克左右,剩下的经公安机关称重是26.1克。12、被害人姜某的陈述:2015年8月4日20时许,他与家人在冷水江桥���市场吃完饭,往觅香路方向走的时候,两名男子骑一辆男式蓝色摩托车开至他旁边时,坐在后座的男子将他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随后往觅香路方向逃走。抢他黄金项链的那名男子身着白色带点花格的上衣,皮肤较黑。他被抢的项链是2015年6月份的时候在冷水滩区购买的,重约45克,价值1.8万元左右。1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5年8月24日18时许,他在银象路垃圾站对面散步的时候,有两名男子骑一辆绿色摩托从他身后过,坐在后座的人将他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随后他们往区政府方向逃走。他被抢的项链还包括一个黄金吊坠,吊坠上刻有“一帆风顺”的字样。开车的男子带着头盔,抢他项链的那名男子大约30岁,穿红色的短袖,他去追的时候那名男子还回头看他,因此他对抢他项链的男子印象很深。14、证人邓某的证言:她是被害人谭某2的妻子,2015年8月4日晚上7点多钟,她送女儿去外婆家,在回来的路上她从长丰大道的红绿灯往曲河大桥走的时候看见她老公谭某2的大货车停在马路旁边,有个修车师傅站在货车旁边。过了一分多钟,她看见谭某2从货车上下来,这时忽然有一辆男式摩托车在她老公旁边停了下来,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用手朝她老公的脖子抓了一把,等她老公反应过来摩托车已经开走了。那台摩托车飞快从她身边开过,她看见车上有两名男子,后座的那个男的大概30多岁,穿白色带点碎花的短袖。15、证人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谭风雨是他表弟。他有一辆牌照为粤J×××××的绿色两轮摩托车。2015年8月24日中午的时候,谭风雨到他的养殖场向他借摩托车。他不记得是当天还是第二天的晚上21时许,谭风雨将摩托车还给了他。16、证人黎某,4的证言:胡某是他的���甥。他有一辆牌照为湘M×××××的蓝色豪爵牌摩托车。胡某向他借过两次摩托车。第一次是2015年8月2日中午的时候,胡某说要去祁阳看一下工地,坐车不方便,他就把摩托车借给胡某了。当天晚上9点钟左后,胡某将摩托车还给了他。第二次是2015年8月4日中午的时候,胡某对他说还要去趟祁阳的工地,他又把摩托车借给了胡某。当天晚上9点钟左右,胡某把摩托车还给了他。17、户籍资料:上诉人谭风雨的基本户籍情况。18、上诉人谭风雨的供述: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胡某向他提出骑摩托车去抢项链,他同意后,胡某在其姨父处借了一辆蓝色男式摩托车来,车牌被胡某用贴纸遮住了。当天晚上8点多到9点多,他们开着摩托车在冷水滩区河西四处转寻找目标,在创发城一个公共厕所对面的转弯处,看见一个高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朝创发城方向走,那��男的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他就开车慢慢靠近那个男的,胡某用手将那个男的项链抢过来,他就加大油门朝滨湖酒店逃走了。他们这次抢了一小段男式项链,是扁圆实心的,大约21克,作价4000元,他给了胡某2000元自己把这个项链留下了。之后,他用这条项链打成了一个男式戒指。第二次是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他们开着上次那辆借来的摩托车转到河西雅阁酒店附近,看见两个男的站在绿源电动车门前玩手机,其中一个男的脖子上带着项链。他就将摩托车慢慢靠过去,胡某抢了项链之后,他马上加大油门朝春江路方向逃走了。这次抢的项链大约有2、3克重。第三次是两天后,晚上18时许,他骑着之前胡某借来的摩托车搭乘胡某在过了曲河大桥后没多远,看到一个开货车的男子在路旁修车,男子没有穿上衣,脖子上带着一条项链。他就将摩托车慢慢靠过去,���某抢到项链后,他们骑车朝桥头市场方向开,继续寻找可抢的目标。第四次是当天晚上8点左右,他们骑车到桥头市场小红帽烧烤左边的巷子时,看见前面一名男子和两名女子走在一起,男的带了一条男式项链,他将车子靠近那个男的,胡某抢到项链后他们就开着车往觅香路方向逃去。这次抢的项链大约40多克。之后,胡某将摩托车还回。第二、三、四次抢的项链共重约59克,他将这些项链先后在邵阳市、东安县出售,一共卖了10725元,卖得的钱他和胡某一人一半。第五次是2015年8月24日,因胡某的姨父外出,他们就在胡某姨父的邻居周老板那里借了一台摩托车。当天晚上18时,他和胡某开着借来的绿色摩托车转到银象路市教育局对面的马路上,他们看见一个带着项链的男子往区政府方向走去,他就将摩托车掉头朝那个男子靠近,当胡某抢到项链后他们就朝天福酒店方���逃走了。这次抢得的是一条男式圆珠形黄金项链,还有一个刻有帆船图案的黄金吊坠。他第一次抢夺的时候穿的是带点白色条纹短袖上衣、银灰色西裤、红色运动鞋,第二、三、四次抢夺穿的是灰色短袖上衣、灰色条纹裤子、红色运动鞋,第五次抢夺的时候穿的是白色条纹短袖、银灰色西裤、红色运动鞋。每次出去抢夺的时候都是戴着一个黄色的头盔,胡某没有戴头盔。本院认为,上诉人谭风雨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运输、藏匿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谭风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抢夺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谭风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谭风雨的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风雨上诉提出“对贩卖毒品的事不知情,原审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根据吴某1、阳某、谭某1、李某1、苗某、吴某2勇、吴某3等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谭风雨在为陈某1运输毒品的过程中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多次藏匿和看守装有毒品的密码箱,之后,又在陈某1的安排下,驾车与他人运输毒品至武汉贩卖,原审认定谭风雨协助陈某2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谭风雨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谭风雨还上诉提出“原审认定其在冷水滩抢夺姜某项链一事不属实,其在与胡某抢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改判。”经查,原审根据被害人姜某的陈述、上诉人谭风雨的供述、视频监控截图及谭风雨对犯罪现场的指认视频,认定谭风雨在冷水滩抢夺姜某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人谭风雨为实施抢夺犯罪准备作案工具摩托车,并驾驶摩托车寻找、接近被害人,其在抢夺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亦积极主动,系主犯。原审根据谭风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谭风雨的量刑恰当。故谭风雨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红代理审判员 唐 欢代理审判员 闵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