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三路34号春风城市中心筑2幢2商铺2,组织机构代码:70947484-4。法定代表人傅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兵,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重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8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兵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8执207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堂玉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