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建国、欧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国,欧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5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国。被执行人欧学国。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与被执行人欧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于2016年8月26日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欧学国在江永县房产局无房屋登记记录,在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谦和审判员 莫海华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小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