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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建国、欧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国,欧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5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国。被执行人欧学国。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与被执行人欧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建国于2016年8月26日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欧学国在江永县房产局无房屋登记记录,在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谦和审判员  莫海华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小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