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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峰与郑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郑丽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009号原告:吴峰。委托代理人:刘美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秋惠,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丽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峰与被告郑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