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峰与郑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郑丽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009号原告:吴峰。委托代理人:刘美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秋惠,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丽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峰与被告郑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