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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林艳山与石桂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山,石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林艳山,男,1970年3月24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石桂发,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艳山与被执行人石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桂发无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农民初字第155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   如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