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于志永与肖庆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永,肖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于志永,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肖庆军,男,1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于志永与肖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庆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庆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