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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伊与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伊,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916号原告:杨伊,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人民广场北路1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董事长。被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立明,董事长。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伊与被告吉安市新世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物业)、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被告新世界物业、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新世界物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5380元,返还多收取的装修费用37871.7元;2、被告九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31日,原告为了购买新世界广场东塔楼1608号公寓,在九天公司的要求下,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公寓精装饰工程施工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新世界物业对外发包原告所购公寓的装饰装修工程,九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九天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所购1608号房屋建筑面积57.19平方米,房款总价457337元。交房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装修款107609元。直到2013年9月,被告才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的延期交房构成严重违约,应按约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原告前去收房时发现装修的公寓与被告的宣传广告、图片及装修套餐标准均不相符,远远达不到每平方米2000元的装修标准,对于装修的预算、设计图纸、装修过程及装修清单决算、验收等事宜被告也从未向原汇报,原告要求与被告据实结算装修款合理合法。被告在工程完工后提供的结算清单上所列部分装修费用不合理,多项费用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应予核减。两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公寓精装饰工程施工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严格按附件的套餐标准内容逐一完成装修,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在2013年9月收房均签字认可装修标准,未提出异议,现在提起诉讼,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九天公司订购了新世界广场1栋1608房,原告(甲方)与被告新世界物业(乙方)、九天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公寓精装饰工程施工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外发包1608号公寓的装饰装修工程,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交房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前。公寓装饰装修造价采取固定价格(一口价),装饰装修分为三种套餐标准,甲方选择的装修套餐为时尚C200系列,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装修总价176343元(折后价)。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甲方委托丙方独立验收,乙方通知丙方验收,丙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如果丙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验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本公寓装修装饰工程总价款5%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附件对各类装修套餐所对应的装修材料进行了约定,并明确装修包括提供油烟机、电磁炉、热水器、空调、高档优质钢质进户门等物品。同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九天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所购房的建筑面积为57.19平方米,单价7996.8元/平方米,房款总价457337元。交房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前。合同附件装饰、设备标准约定:门窗为双层中空钢化玻璃铝合金窗、高档优质进户门,电梯为品牌电梯,其他包括公寓入户大堂及电梯厅精装修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及装修款。2013年9月17日,被告通知原告办理了收房手续,在精装公寓交接确认表中,原告签名认可装修符合合同标准。本院认为,原告购买商品房后将装修工程委托新世界物业对外发包,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支付了装修款,被告新世界物业应当按约向原告交付房屋,其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了装修标准,原告在收房时认可装修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应认定被告新世界物业完成了委托事务。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收房,其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敏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