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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与陈锡祥、邹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陈锡祥,邹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486号原告: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民族乡。法定代表人:赵佳升,公司经理。被告:陈锡祥,居民。被告:邹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锡祥、邹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取得向被告追偿权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