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与陈锡祥、邹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陈锡祥,邹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486号原告: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民族乡。法定代表人:赵佳升,公司经理。被告:陈锡祥,居民。被告:邹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锡祥、邹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取得向被告追偿权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银达特钢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