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被执行人李会芹。被执行人李长征。被执行人李玉龙。被执行人俞姣。被执行人李龙洋。被执行人陈晶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会芹、李长征、李玉龙、俞姣、李龙洋、陈晶晶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根尚
审判员 戚 宇
审判员 单迎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