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文斌与陈根地、王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斌,陈根地,王格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初94号原告:马文斌,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明,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根地,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格平,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文斌因与被告陈根地、王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马文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陈根地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承诺剩余借款会尽快还清,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根地、王格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斌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43740元,减半收取171870元,由原告马文斌负担。审 判 长 李荣华代理审判员 周国贵代理审判员 杨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丹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