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益阳力达变速箱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益阳力达变速箱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催6号申请人:益阳力达变速箱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资金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尚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益阳力达变速箱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益阳力达变速箱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20005325649150、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益阳力达变速箱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4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益阳力达变速箱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益阳力达变速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丽敏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泽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