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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长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江,高喜宝,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泓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鸿联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鸿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3436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江,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喜宝,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关海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泓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喜宝,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喜宝,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中鸿联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喜宝,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大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喜宝,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河北鸿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喜宝,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冯长江与被执行人高喜宝、内蒙古镶黄旗巴音朝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泓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鸿联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鸿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519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欲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协商期限暂不确定,同时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协商期限暂不确定,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或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新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开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