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哈斯巴特尔与乔国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巴特尔,乔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哈斯巴特尔,男,蒙古族,交通局职工。被执行人乔国华,男,汉族,交通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哈斯巴特尔申请执行乔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五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工资也被乌审旗人民法院扣留。2016年10月28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1月分开始本案从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的案子上每月提取1000元偿还申请人的欠款,共计偿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6千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