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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203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2016)皖1203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茂林,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侯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皖12**行初34号原告侯茂林,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阜阳市北京东路颍东区政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3412035606929061。法定代表人刘仿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映东,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侯晓林,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原告侯茂林因要求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给付抚恤金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茂林,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冯映东、贺利萍,第三人侯晓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茂林诉称,原告的父亲侯建法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因病于2016年4月14日去世。按照侯建法的遗嘱其死后抚恤金及丧葬费由原告继承。原告在料理好父亲侯建法的后事后拿到遗嘱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把应给付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拨付到侯建法的工资账户中。被告一直未拨付,为此,原告委托了律师与被告联系,律师发函两次要求被告拨付抚恤金及丧葬费,均未得到被告的回应。被告一直推辞说已把抚恤金及丧葬费拨付给其他继承人,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更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特要求判令被告将侯建法死亡后应发放的抚恤金拨付到侯建法的工资卡账户中。原告侯茂林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2016年6月20日烟厂社区证明;3、(2012)东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诉状;4、遗嘱。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向侯建法遗属侯晓林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126030元和丧葬费2000元,合计1280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告在侯建法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侯建法的遗产,原告���权按遗嘱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将侯建法死亡后应发的抚恤金拨付到侯建法工资账户,与法无据。关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争议的问题,原告与侯晓林应当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侯建法的火化证;2、侯建法的退休工资表;3、颍东区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审批表;4、财政直接支付凭证;5、抚恤金发放单;6、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1)317号,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人侯晓林诉称,被告行为合理合法,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的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按遗嘱分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认证: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侯茂林提供的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按遗嘱分配,被告已将抚恤金发放给第三人侯晓林,侯晓林系侯建法长子,原告侯茂林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三人侯晓林对原告侯茂林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同被告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侯茂林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4、6没有异议,认为发放抚恤金审批表没有单位负责人批准,且抚恤金应发放到侯建法的工资账户里,不应发放给第三人。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质辩意见认为抚恤金已发放给侯建法长子侯晓林,原告侯茂林要求按遗嘱发放,且发放到侯建法的工资账户,于法无据。第三人侯晓林对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1、2、3、4、5、6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侯建法生前系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侯建法因病于2016年4月14日逝世。侯建法共有子女侯敏、侯杰、侯艳、侯晓林、侯茂林5人,侯晓林与侯敏、侯杰、侯艳到被告单位要求发放其父侯建法的一次性抚恤金。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6日把侯建法的一次性抚恤金126030元及丧葬费2000元,合计128030元支付到侯晓林账户里。侯晓林并在被��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单上签名。本院认为,侯建法生前系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侯建法逝世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已把侯建法的一次性抚恤金126030元及丧葬费2000元,合计128030元支付到侯建法长子侯晓林账户。现原告侯茂林要求被告把侯建法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到侯建发工资账户,与法无据。故原告侯茂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茂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侯茂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登俭审 判 员  张满军人民陪审员  张晓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