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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车付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桥支行,车付才,王宁,尹元玉,潘红红,车长春,孙为利,尹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桥支行,住所地商河县。被执行人车付才,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宁,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尹元玉,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潘红红,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车长春,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为利,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尹小英,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车付才、王宁、尹元玉、潘红红、车长春、孙为利、尹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车付才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孙为利所有的汽车一辆,以上车辆下落不明,尚未扣押。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书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