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建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153号原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建明,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