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10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小容与游泳周斌余光春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容,游泳,周斌,余光春,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0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小容,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生,住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游泳,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泸县西街。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住泸县和平街。被执行人余光春,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章燕,女,汉族,1986年9月3日生,住泸县太伏镇。申请执行人张小容与被执行人游泳、周斌、余光春、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97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斌在工行四川省泸州叙永支行账户有存款17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斌在工行四川省泸州叙永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需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