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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莫丹东、汪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莫丹东,汪海燕,徐志良,莫赛娥,XX,莫晓爱,汪茫茫,邬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负责人:胡纪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莫丹东,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汪海燕,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志良,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莫赛娥,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莫晓爱,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汪茫茫,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邬微微,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莫丹东、汪海燕、徐志良、莫赛娥、XX、莫晓爱、汪茫茫、邬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丹东、汪海燕、徐志良、莫赛娥、XX、莫晓爱、汪茫茫、邬微微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丹东、汪海燕、徐志良、莫赛娥、XX、莫晓爱、汪茫茫、邬微微支付执行款1065339.8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05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莫丹东、汪海燕、徐志良、莫赛娥、XX、莫晓爱、汪茫茫、邬微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莫丹东、汪海燕、徐志良、莫赛娥、XX、莫晓爱、汪茫茫、邬微微尚应支付执行款1065339.8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053.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莫晓爱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宏润花园17幢1301室房产及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733号房产,已查封且有抵押权案在处置中。被执行人莫丹东、汪海燕、徐志良、莫赛娥、XX、莫晓爱、汪茫茫、邬微微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