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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终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贤太与被上诉人唐家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贤太,唐家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贤太,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子清,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家茂,上诉人郑贤太因与被上诉人唐家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贤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叶庆兴代理审判员  刘为河代理审判员  王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娟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