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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玉长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渝香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033号申请人浙江玉长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渝香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玉长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611.87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144元,受理费34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渝香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0000元,诉讼费3429元,执行费2144元,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0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