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庆安县盐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庆安县盐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414号原告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阳光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洁,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庆安县盐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庆源社区电力新村西侧50米。法定代表人王永安,经理。原告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安县盐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原告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中盐黑龙江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