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晓代与宋志禹齐齐哈尔鼎龙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代,宋志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代,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宋志禹,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申请执行方齐齐哈尔市鼎龙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十五街区小市场,组织机构代码30868557-9。法定代表人: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代与被执行人宋志禹及申请执行方齐齐哈尔鼎龙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晓代于2016年8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方齐齐哈尔鼎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交通费952.9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合计100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宋志禹及齐齐哈尔鼎龙出租车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