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将士林、徐芝侠等与张得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士林,徐芝侠,张得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887号原告:将士林,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徐芝侠,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冠英,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得学,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将士林、徐芝侠诉被告张得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得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将士林、徐芝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将士林、徐芝侠撤回对被告张得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将士林、徐芝侠承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鸽翔 来自: